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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(試行)
作者: 發(fā)布時間:2020-07-0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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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部發(fā)〔2011〕62號

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,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,是指按照《公務員錄用規(guī)定(試行)》被錄用到機關工作,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。

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,試用期為一年。

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(guī)定的義務,享有公務員法規(guī)定的相應權利,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,受法律保護。

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,除本辦法規(guī)定外,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執(zhí)行。

第二章 培養(yǎng)

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(yǎng)教育,采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、職業(yè)道德、履職能力、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(yǎng)鍛煉,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。

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,幫助其盡快熟悉業(yè)務,實際工作能力。

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,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(yè)務培訓和在職培訓。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(guī)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。

第三章 考核

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,應當對其德、能、勤、績、廉進行全面考核。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后三十日內進行,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,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內進行。

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,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。

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(guī)定進行。

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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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字:新錄用,公務員,試用期,管理辦法(試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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